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校往返路费负担,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为调动学生参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竞赛、评奖评优等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路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对象及标准按以下分类:
(一)家校往返路费补助(每年年底补助一次)
1.补助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本学年为低保家庭学生(不含低保边缘);
(2)特困供养人员子女;
(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优抚家庭子女;
(6)学年困难认定量化测评分大于等于50分且小于满分。
2.根据学生返乡路程远近设定路费补助标准,共分为七档:
(1)本市各区县:100元;
(2)本省市外区县:200元;
(3)广东、江西、浙江、上海:250元;
(4)海南、广西、湖南、湖北、安徽、江苏:300元;
(5)云南、贵州、重庆、四川、陕西、山西、河南、河北、山东、天津、北京:450元;
(6)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600元;
(7)西藏、新疆:800元
(二)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竞赛、评奖评优等路费、住宿费、生活(伙食)补助
(1)学生出行产生的长途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类别标准执行,凭合规票据进行补助,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同性别学生出行需安排标准间(双人间)合住,原则上按“两人一间”执行,特殊情况需单独住宿的,补助时需进行情况说明(非同性别或独人无需说明),否则超额费用自理;学生出行产生市内交通费每人补助20元(出行地为三元区、沙县区不补助,学校派车不补助);
(3)主办单位未提供餐食的(如仅提供早餐情况,也视同未提供餐食),学生可享受生活(伙食)补助,按早餐10元、午餐20元、晚餐20元执行;
(4)参赛人员因参加赛事及往返行程需要购买短期保险的,相关费用可凭有效票据一并补助;
(5)经审批,寒暑假需留校参加集训或其它活动的,生活(伙食)补助按上述标准补助。
第三章 补助发放程序
第三条 家校往返路费补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
(二)班级审核。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核实、上报。
(三)院系审核。院系工作组召开审核会议,审核通过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院系上报的材料,无误后提交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计财务发放至学生账户。
第四条 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竞赛、评奖评优等路费、住宿费、生活(伙食)补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将相关材料向带队老师提出申请,由带队老师进入相关系统提交信息,填写或打印相关报销材料;
(二)院系(或组织单位)审核。由带队老师向院系(或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字确定;
(三)处室审核。教学活动类、技能竞赛类,由带队老师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教务处进行审核、签字确定;文体竞赛类、评奖评优等,跳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带队老师将相关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五)学生处长审核及发放。由带队老师将相关材料向学生处处长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财务规定履行其它报销程序,由计财处发放至学生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