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1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闽教学〔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及中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审定认定结果,检查督促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院(系)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审核及评议。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其他困难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其他困难,指除特别困难、困难之外的存在一定家庭经济压力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将本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三章第七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审核及评议、院(系)工作组审核、学校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七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注册并登录“福建助学APP”进行量化测评认定申请。
(三)班级审核及评议:班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已申请量化测评的同学进行审核(通过、退回),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下载打印认定申请表,“福建助学APP”系统提交上报;
(四)院(系)工作组审核:院(系)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班级提交的量化测评名单进行审核(通过、退回),对异常名单按相关程序处理(退回、通过、撤销),无误后,“福建助学APP”提交上报;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院(系)上报的量化测评名单进行审核(通过、退回),无误后,“福建助学APP”系统提交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划线后,并根据我校实际确定特别困难、困难、其他困难三个等级学生初步名单,将名单下发至各院(系)、班级,各院(系)、各班级再审核并分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推荐名单和其它相关材料;
(六)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上报的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报处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出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七)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认定的困难学生资格: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三)生活铺张浪费或有高消费行为;
第十四条 院(系)资助工作组应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核查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还将追回相应学年的无偿资助款,并在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的记录。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随机抽查部分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细则制订符合本院(系)实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