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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16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及中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各院系分配资助名额的主要依据,作为学院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制度,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定认定结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院系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审核及评议。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院评审认定、学院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国家、省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院评审认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院调查认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 全院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本细则第三章第十条(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细则第三章第七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予以认定。

本细则第三章第十条(七)至(八)类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审核及评议、院系工作组审核、学院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七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每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学院文件通知为准),根据学院下发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注册并登录信息系统进行量化测评认定申请。

(三)班级审核及评议:班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已申请量化测评的同学进行审核,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下载打印认定申请表,信息系统提交上报;

(四)院系工作组审核:院系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班级提交的量化测评名单进行审核,对异常名单按相关程序处理,无误后,信息系统提交上报;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院系上报的量化测评名单进行审核,无误后,信息系统提交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划线后,并根据我院实际确定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学生初步认定名单,将名单下发至各院系、班级,各院系、各班级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推荐名单和其它相关材料;

(六)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上报的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提出全院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议名单,报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七)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及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辅导员、院系,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辅导员、院系,并提出申请,学院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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