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向身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的在院学生提供及时的帮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 号)等文件精神,学院设立困难救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遵循“严格管理、公平公正、救助及时”的救助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基金经费来源:2021年由资助经费设立困难救助专项科目50万元,其后每年从资助经费向本基金注入一定金额(具体金额由学生处统筹,超过100万元不再注入),使其困难救助基金保持50-100万元之间。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
第四条 本基金的资助对象是学生本人发生重大疾病、精神疾病(困难学生)、遭遇突发事件而家庭无法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去世的本校学生。
第五条 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的资助额度根据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进行分档资助,资助金额须根据重大疾病患病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具体资助金额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确定:
(一)自付10—15万元,资助不超过2万元;
(二)自付15—20万元,资助不超过3万元;
(三)自付超过20万元,资助不超过5万元;
(四)因突遭意外去世资助金额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确定。
第六条 经精神专科医院确诊精神疾病的同学,凭病历及发票复印件(原件复核)进行分档资助:
(一)一般困难、困难学生一学期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就医资助;
(二)特别困难学生一学期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就医资助。
第七条 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类型资助属于一次性资助,即每个申请人只能获得一次困难救助。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监护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意外去世无此申请程序,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确定后直接发放救助金)。
(二)院系(心理健康中心)审核后上报。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由院系工作组召开审核会议,审核通过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精神疾病由心理中心审核上报。
(三)学院审定。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报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计财务进行困难救助发放,救助金一次性存入至学生(或监护人)账户。精神疾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处长审定后,心理健康中心报财务处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