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学校教育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有效地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第五条 学院有权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利益,对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一律拒绝接受。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岗位设置
第六条 从每年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勤工助学经费,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支付院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报酬。勤工助学经费由院财务设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表报送至计财务发放。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范围主要指院内非创收性的公益性的管理、服务和劳动等。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室内固定岗位、室外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三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处协商确定。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需要用工时提前向学生处申请。
第三章 勤工助学申请与管理
第八条 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及录用:
(一)各用工单位根据用工需求通过系统发布招聘信息;
(二)学生根据招聘信息及个人意愿通过系统进行应聘;
(三)用工单位根据应聘者情况发出面试通知,面试后根据实际需要及岗位数,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占本用工单位岗位数不得少于50%,且不得少一名(临时岗位和特殊部门岗位除外)。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审核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录用、安排、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通过系统填写勤工助学时长和考核等级,打印“勤工助学考勤表”和“勤工助学报酬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汇总各用工单位报表根据财务报销流程报计财处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 院外单位在院内招聘勤工助学,须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学生处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院外用工单位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四条 学生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院系登记备案,方可进行,如不申报备案,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五章 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分为室内固定岗位13元/小时、室外固定岗位15元/小时、临时岗位14元/小时(后期如有变动以系统设定为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参照临时工工资标准或其它同类工资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高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 学院或用人单位视勤工助学岗位内容的实际情况,为学生购买短期意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