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大专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一档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二档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退役士兵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评选学年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助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 学生申请,班级、院系、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按以下流程:
(一)学生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具体时间以学院文件通知为准)根据学院下发通知要求,学生按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登陆(注册)相关资助系统提出申请;
(二)班级审核及评议:班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已申请量化测评的同学进行审核,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相关资助系统提交上报;
(三)院系工作组审核:院系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班级提交的量化测评名单进行审核,对异常名单按相关程序处理,无误后,相关资助系统提交上报;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院系上报的量化测评名单进行审核,无误后,相关资助系统提交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划线后,并根据我院实际确定一、二档助学金和退役士兵助学金初步名单,将名单下发至各院系、班级,各院系进行公示且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五)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上报的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提出全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或停发助学金: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或情况明显不实的,追回已发助学金;
(二)超出一般学生消费水平,进行高消费行为者,从确定之日起停发助学金(当月如已发放从次月起停发);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停发助学金(当月如已发放从次月起停发);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科教〔2021〕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院系、各班级在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