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大专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加分细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未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各院系推荐者按分数高低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不得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获得)。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每学期德育分在90分及以上;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两学期智育成绩(智育分)和综合考评(综测分)成绩排名均需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排名未达前10%,但位于前30%的学生,需满足《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9号)文件“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要求,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五条 各院系根据学院所分配名额,通过差额评选方式确定国家奖学金的推荐人选。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采用量化加分评选,加分细则如下7类:
(一)德育分:评选学年两学期德育分之和*12.5%;
(二)奖学金次数分:大专期间获得一次一等奖学金为35分,两次为40分,三次为45分,四次为50分;
(三)成绩分:评选学年两学期智育成绩、综合考评成绩四组分值之和,每组计算方式:班级人数/本人排名*0.1;
(四)荣誉分:国家级(不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15分,部委级12分,省级10分、省部门级8分,市级7分,市部门级6分、校级5分。除校级外,其它级别的认定以培优奖学金文件作为认定依据;
(五)技能竞赛分:国家级15分,部委级12分,省级10分、省部门级8分,市级7分,校级5分。级别的认定以技能赛奖学金文件作为认定依据;
(六)文体竞赛分:国家级15分,部委级12分,省级10分、省部门级8分,市级7分,市部门级6分,校级5分。级别的认定以培优奖学金文件作为认定依据;
(七)演讲比赛分:总分为5分,各院系根据学院通知组织一场演讲比赛(演讲比赛人数>=学院分配人数+2人,需满足基本申请条件),根据比赛排名结果获得排名分值(排名分值以当年本院系通知为准)。
第七条 荣誉类、技能竞赛类、文体竞赛类等所获得奖项中若有分等级,需获得三等或三等以上奖励,一等对应相应级别分数,二等对应相应级别分数扣减0.5分,三等对应相应级别分数扣减1分,团体奖(人数不得超过5人,否则不计)按对应级别扣减后分数乘以70%计算加分。
第八条 荣誉类、技能竞赛类、文体竞赛类每类最多计算三项,每类第一项按100%计分,第二项按50%计分,第三项按20%计分。
第九条 各院系如有五年大专和三年专同时评选,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名额分别评选。
第十条 得分相同者按量化加分类的顺序,分数高者优先推荐,如七类均相同,则以院系工作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转专业学生按照留级生处理,不予参评。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奖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9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学院文件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学院下发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班级审核及评议: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已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进行审核,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向所在院系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院系工作组审核:根据第六条1-6类加分项确定院系参评学生,并举行国家奖学金演讲比赛,计算各参评学生量化分及排名。召开院系工作组会议审核各参评学生量化排名,根据量化排名结果提出本院系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在院系内进行公示,并将相关表格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处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院系推荐学生进行审核,并提出全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五)领导小组审定:学生处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请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经教育部国家奖学金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及时发放国家奖学金,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科教〔2021〕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院系、各班级在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院特别优秀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