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大专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每学期德育分60分(含60分)以上;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含一、二两学期)综合考评成绩及成绩排名原则上均必须位于前4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根据省教育厅闽教学〔2017〕44号规定);
(六)评选学年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 各院系根据学院下发的文件要求在限额内进行等额推荐。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9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学院文件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学院下发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班级审核及评议: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已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进行审核,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按限额等额向所在院系推荐。
(三)院系工作组审核:院系工作组召开会议审核各班级推荐名单,提出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内进行公示;并上报资助管理中心。
(四)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上报的推荐学生进行审查汇总后,提出全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经省教育厅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及时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科教〔2021〕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院系、各班级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