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优秀学生,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培优奖学金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评选表彰所获得的荣誉、各级各类文体及其它(除职业技能赛外)类竞赛获奖者进行奖励。
第三条 培优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籍在校全日制大专生。
第四条 培优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为学院提取的奖助经费。
第一章 级别及类型
第五条 荣誉级别分为市部门级、市级、省部门级、省级、部委级、国家级等六个级别。
(一)市部门级是指市委或市政府相关部门(除教育局、人社局、科技局之外)颁布的荣誉。
(二)市级是指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颁布的荣誉。
(三)省部门级是指市委或市政府、省委或省政府相关部门(除教育厅、人社厅、科技厅之外)颁布的荣誉。
(四)省级是指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颁布的荣誉。
(五)部委级指省委或省政府、国家相关部委(除教育部、人社部、科技部之外)颁布的荣誉。
(六)国家级是教育部、人社部、科技部颁布的荣誉。
第六条 文体及其它(除技能赛外)类竞赛级别分为院级、市部门级、市级、省部门级、省级、部委级、国家级等七个级别。
(一)院级竞赛是指各处室以学院名义主办的各类全院性学生竞赛、市行业学会直接主办的各类竞赛。
(二)市部门级竞赛是指市委或市政府相关部门(除教育局、人社局、科技局之外)、省行业相关学会直接主办、以及其它各类全省比赛中的市分站赛等各类竞赛。
(三)市级竞赛是指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直接主办各类竞赛。
(四)省部门级竞赛是指市委或市政府、省委或省政府相关部门(除教育厅、人社厅、科技厅之外)、国家行业相关学会直接主办、以及其它各类全国比赛省分站赛等各类竞赛。
(五)省级竞赛是指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主办的各类竞赛。
(六)部委级竞赛指省委或省政府、国家相关部委(除教育部、人社部、科技部之外)直接主办各类竞赛。
(七)国家级竞赛是教育部、人社部、科技部直接主办的各类竞赛。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具体奖励如下:
(一)荣誉级别奖励标准:
级别 | 市部门级 | 市级 | 省部门级 | 省级 | 部委级 | 国家级 |
金额(元) | 200 | 500 | 1000 | 3000 | 4000 | 5000 |
(二)文体及其它(除技能赛外)类竞赛级别奖励标准:
级别 等级 | 院级 | 市部门级 | 市级 | 省部门级 | 省级 | 部委级 | 国家级 |
一等(元) | 100 | 200 | 500 | 1000 | 3000 | 4000 | 5000 |
二等(元) | 80 | 150 | 300 | 500 | 1000 | 2000 | 3000 |
三等(元) | 50 | 100 | 200 | 300 | 500 | 1000 | 2000 |
(三)同一个荣誉或奖项不得重复受助,报销时需提供相关证书,竞赛类还需提供参赛队伍手册。
(四)院级运动会、创新创业奖励进行总额控制,院级运动会奖励标准由教务处制定;所有参赛类在参赛前需经学生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否则不给予奖励。
(五)竞赛未设奖项取前六名的,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取前十名的,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八、九、十名为三等奖。如设特等奖项,则按一等奖的120%进行奖励;团体获奖按标准乘以系数2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发放程序
第八条 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将相关材料复印件(原件复核)向二级学院(或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助中心审查。二级学院(或组织单位)审核通过后填写《用款审批通知单》、《发放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三)发放。审查通过后,按财务规定履行相关报销程序,由计财处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20年7月9日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