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财字〔2009〕7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院奖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制(修)定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对各院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各院系学生进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为经办银行提供申请贷款学生的贷款证明及相关材料;组织各院系督促学生提交贷款信息;为贷款学生进行信息确认和贷后管理工作;
(三)组织各院系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做好毕业生毕业确认等工作;
(四)完成省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贷款学生所在院系主要职责:
(一)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二)组织学生进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并开展诚信教育;
(三)督促学生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信息;
(四)在贷款学生毕业后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院和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最新去向和有效的联系方式;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应及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完成学院布置的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新生和在校生。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新生和在校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
第八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九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一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毕业后5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可只还利息不还本金;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职责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在截止时间内登陆相关平台,注册(或登陆)并进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
第十三条 经相关银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学生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职责:
(一)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的真实信息;
(二)毕业后主动将信息变动情况进入相关银行系统变更;
(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