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实现资助与育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力成长资助内涵:助力成长资助是指在充分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性需要的前提下,以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长远发展需要,促进他们在专业学习、思想品德、心理健康和能力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助力成长资助项目包括:专升本(3+2)资助、专升本(自考)资助、技能提升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等资助。
第二章 申请项目、条件及要求
类 别 | 条件 | 资助金额 | 申请时间 | 报送 |
专升本(3+2)资助 | 1.申请者经学校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2.已被本科高校正式录取。 | 1000元 | 每年10月30日前 | 由院(系)统一申报 |
专升本(自考)资助 | 1.申请者经学校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2.取得当科合格证书或当科成绩合格且能提供证明(不含沟通课程)。 | 每科100元,最多不超过1000元。 | 每年5月20日前 | 由院(系)统一申报 |
技能提升资助 | 1.申请者经学校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2.取得除教学计划和从业资格以外的技能证书; 3.技能证书需是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设立的项目所取得的证书。 注:消费型技能证不给予补助(如驾照,不限于此)。 | 每证200元 | 6月10日 12月20日 | 由院(系)统一申报 |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 | 达到毕业条件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供养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专科学生。 | 2000元/人 | 每年6月10日前 | 由院(系)统一申报 |
注:以上贫困生为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进入省相关资助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库学生。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出据假证明者;
(二)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三)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四)同一学年内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申请程序
第七条 认定机构
(一)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以文件为准),全面领导全校助力成长资助审定工作;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助力成长资助审查工作。
(二)院(系)工作组。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系主任)任副组长,教师代表、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助力成长资助审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助力成长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向院(系)或团委或武装部提出申请。
(二)院(系)(团委、武装部)审核后上报。院(系)工作组(团委、武装部)召开审核会议,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审核小组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定及发放。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汇总后报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批准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财务处统一发放资助金至学生账户。
注: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无需学生申请,直接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据生成,由院系申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等程序进行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