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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传染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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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为了执行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流行与发生,保障学院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遵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遵照本法规规定分为有: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病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条款。
㈡《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甲类为鼠疫、霍乱;乙类为传染病性非典型肺炎等;丙类为流行性感冒、包虫病等病状。
㈢预防制定传染病的措施:
1、 坚决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做好学院各系单位饮用水清洁和消毒工作达到符合国家规定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2、 做好公共场所、公共厕所环境卫生消毒、处理工作。
3、 不许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凝似传染者从事公共场所或在本单位工作。
4、 执行疾病防控机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的措施。
㈣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部门,要遵守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单位、个人履行义务和权利。
1、 积极参加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2、 坚持遵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单位、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3、 本单位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及时向当地防治中心防疫站报告。
㈤职责范围
1、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法人代、为实施防治传染病为第一责任人,学院医务人员应做好预防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学习预防防治传染病防治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履行本职工作。
2、 学院总务处负责做好预防,防治传染病物资供应工作。
3、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单位和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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