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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2023116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公布)

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前身为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由三明卫生学校、三明财经学校、三明工业学校、三明业余大学四校于2005年整合成立,2016年9月更名为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

学院坚持立足三明,面向全省,坚持“综合类、地方性、就业型、特色化”的办学思路定位,坚持“产教融合”的办学模式、“医校合作、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工学交替”的教学模式。在巩固省级示范学校、省级文明学校、省级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加快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职教园区,发挥龙头作用,辐射带动三明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符合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特色鲜明、产教融合紧密、创新意识突出、办学水平领先的全省山区医学人才培养重点基地和三明革命老区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依法治校进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为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Sanming Medical And Polytechnic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略名为SMPVC。学院法定注册校址为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高岩路6号,邮政编码为365000。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院网址为http:// www.smykzy.cn。

第三条 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的公办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三明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第六条 学院是实施高职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学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管理。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

第九条 学院实行以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与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利于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条 学院传承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深入推进以“医者仁心、师者爱心、商者诚心、工者匠心”为主要内容的“四心”特色文化建设。坚持以师生员工为本,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把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作为学院重要的目标。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把培养乡村和城镇社区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医学人才和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形式以全日制大专学历(高职)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学院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制定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贯通培养模式和集团化办学模式的创新。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原则,以医学教育为主,非医学教育为辅,突出医学教育,做大做强医学类专业,打造我省山区医学人才重点培养基地。设置医药卫生、财经商贸、人文教育、工程设计等专业集群。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由系提出,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审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国控专业、目录外专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学院着力建设医校合作、校企共建共享、产学研一体化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多元评价体系,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办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严格学业标准,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加强课堂参与和课堂纪律考查,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高职教育研究、产学研结合。

第十八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应用技术开发为重点。

第十九条 学院不断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学院利用校企合作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中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产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发挥专业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院内各系(部)和教师对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和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建立和健全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部门领导可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的决议和决定,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同意才能作出。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学院行政领导、各职能部门和系(部)负责人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促进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情况,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用权情况。

(三)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四)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开展立案审查,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五)受理学院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员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院教代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成员由在教学、科研上成就显著、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的专家、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或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拔尖人才引进等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院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五)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评议、督导的专家组织,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各系(部)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及聘请的客座教授组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或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负责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和监督,对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计划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审议;

(二)研究、论证学院专业的撤并、调整及新专业的设置;

(三)研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出版、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研究学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对策和举措,对学院教学过程进行指导,对各系(部)的教学质量进行质询、监督和评议;

(五)指导、评议校企合作工作,制定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健全校企合作工作机制;

(六)审议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等奖项的评奖原则、评奖结果;

(七)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学代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力,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能有: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和计划;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制度及其重大问题;

(三)制定、修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考核、监督学生会各级干部工作业绩;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授权其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权。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学院依法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教学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系(部)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系(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学院的部署及授权,制订、实施本系发展规划及教学计划,进行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二)制定系内部工作规则、办法,管理本系人员;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和校友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干部,负责本系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管理,考核并评价本系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本系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分配;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在学院二级经费包干范围内,拟定并实施本系财务预算。

(八)负责教师岗位聘任制的实施,负责教师考核和职称评聘推荐工作;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系(部)党总支的工作,支持系(部)主任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管理、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系(部)主任是系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总支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会议的议题由系(部)书记和主任商定,涉及系(部)行政职责的事项由系(部)主任主持,涉及系(部)党组织职责的事项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人事考核和奖惩;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在编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学院编外聘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的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教职员工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内聘人员实行聘任制度;依法对教职员工实行退休、解聘、转岗、待岗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对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自主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政策规定评聘。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改革、建设;

(五)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国家法定和学院规定的休假;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等权利;

(九)学院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尽职尽责;

(二)珍惜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履行学院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努力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学院建立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院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在学院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平等接受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社团以及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获取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公正评价,达成学院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六)对学院做出的处理和处分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学院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诚实守信,履行相应的义务;(七)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依规制定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帮困奖优,为在学习、生活、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其他公益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未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和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教师代表9-11人共同组成,负责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复查、审议,宣布申诉处理结果。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是指属于学院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和规范管理学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维护学院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种渠道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学校内部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十三条 学院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接受捐赠的财产按学院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促进学院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境)外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学术研讨、信息共享、教师研修、学生互培等交流合作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本地中职学校的对口支援。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一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学院、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院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校企合作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协调和指导,促进政府、行业、企业和学院四方建立广泛的联系与合作。

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制定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校企合作理事会遵照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院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学院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校友关心学院发展、支持和参与学院建设,向校友通报学院改革、发展有关情况,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推动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组织和议事规则由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训为“树德 砺能”。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标:奋飞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教师为红底白字,

学生为白底红字。



教师用徽章 



学生用徽章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11月8日,校龄自1960年起计算。

第七十八条 学院的校歌为《同心创辉煌》。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学院教代会代表提议,或由院长向教代会提出,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各部门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核准。院内其他规章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学院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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