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申请基本条件
第二条 综合奖学金按综合考评成绩排名除以班级人数的百分比确定:
(一)一等奖学金:位于前5%(含5%),奖励600元/学期;
(二)二等奖学金:位于5%—15%(含15%,不含5%),奖励350元/学期;
(三)三等奖学金:位于15%—30%(含30%,不含15%),奖励200元/学期;
第三条 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学院的各项活动。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综合奖学金评定资格(取消后各等级均不递补)。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者(含评选学期和申请公示期间受处分或在处分期间)。
2.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3.其它严重违反校纪者。
第四章 综合素质测评比例构成
第四条 比例构成
(一)学业成绩占60%,(按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60%总学分绩点计算)。
(二)德育成绩占40%,德育成绩由学生处负责考核评定。
第五章 评审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期初,进行前一学期奖学金评定,并发放。无智育分学期和第六学期不评定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过程:
(一)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通过系统生成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至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二)班级审核:辅导员或班主任对生成的获奖学生数据进行审核,无误后上报院系;
(三)院系工作组审核:院系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班级提交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上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提出学院上一学期获奖名单,报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学金和奖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