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明职院[2007]78号)的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现将2006、2007、2008级大专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2008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
1、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各系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人员等担任成员,并设联系人一名(资助负责人)。
2、各系以学生年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其中学生代表应从班干部、舍长、普通同学等不同群体中产生,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系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请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登记表(附件1)、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登记表(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3),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二、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组织材料
初次申请资助资格的学生应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4)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5);2007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民主评议
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教育、财政部门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8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约300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过程中注意以下几项参考因素:
(1)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遇突发性事件造成本人经济困难,来自汶川地震灾区的受灾学生优先考虑
(2)自老、少、山、边、穷地区
(3)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和优抚家庭子女
(4)家中多子女处于受教育阶段
(5)是否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及数码产品
(6)是否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7)是否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3、系审核
(1)材料审核。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材料,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各项材料妥善存档保管。各项材料原则保管三年以上。
(2)认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困难程度可分为贫困和特困二个档次。为方便系认定,原则上按以下比例执行:贫困学生占所在系总人数的20%,特困学生占所在系总人数的8%。
各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遴选出本系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今后,学校的资助资源原则上将只面向这部分学生分配。
联系人:林克明 联系电话:13459872520
附件1:
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登记表doc
附件2:
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登记表.xls
附件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xls
附件4: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5:
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学生资助中心
20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