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贯彻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新政策顺利实施,请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有关学校,组织做好中职学校2012年秋季入学新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和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调整
根据财教[2012]376号文件要求,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
1、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认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并及时将相关受助信息上传至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和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公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受助学生信息通过“公示平台”进行网络公示。
2、2012年秋季入学一年级新生中涉农专业学生不用评审,直接纳入国家助学金受助范围。
3、2012年秋季入学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由学校按照不超过一年级新生人数的20%比例进行评审,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确定:(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2)残疾学生;(3)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4)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5)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子女;(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7)单亲家庭子女或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8)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子女;(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其它要求
为保证中职国家助学金的顺利发放,确保国家助学金新政策的顺利实施,请各中职学校于11月19日前,完成一年级新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工作。在操作过程中,若有问题请联系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曾文锋,联系电话:0591-87091521。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2年11月7日